辐射防护的基本原理 辐射防护是一门多学科\综合性应用科学,它涉及许多科学技术领域 辐射防护的 目的就是在不过分限制对人类产生照射的有益实践基础上,有效保护人类,以避免确定性效应的发生并将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为此,辐射防护的一端是基本原则、防护哲学和基本标准;另一端是防护手段,即减少照射的技术;其间需要有效的基础结构,以推动合理地应用防护手段达到基本标准 ICRP的推荐主要涉及的是辐射防护的原理、原则和概念,基本防护标准及应用中的重要问题等。防护工具、设施和技术的建立、研究和提高以及防护手段的实施等主要是设计、研究和营运单位的职责。 国家审管当局(国家核安全局)需有适合自己情况的法令、法规、导则及其审管办法,包括要有确保辐射源或涉及对人照射的实践能在合格的申请人严密有效控制之下的执照、登记、通知制度以及执行技术审查、监督和指导的视察制度,以建立一个能推动合理应用防护手段达到基本标准的基础结构。 ICRP强调,它无意替代各国审管当局的只能,其推荐仅为法规制定提供依据而不写成可以抄入法规的形式。各国主管当局需要发展自己的与其政策和通行办法一致的法令、法规、授权执照、实践导则和指导资料的结构。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以及有关团体编写和修改的标准更接近于法规形式,国际劳工组织(LLO)“工人辐射防护(电离辐射)导则(1986)"中分别讨论了了审管当局\雇主和工人以及制造销售方的职责,这些均应为审管当局\因营运单位对辐射防护负有责任的人员及有关研究人员的必读资料。国家核安全局应按照本国情况,参照各国法规及IAEA、BSS9、LLO”工人辐射防护导则“等具体制定;通过在实践中的考察\总结。并有效地反馈使其不断充实\完善 按ICRP的60号出版物观点:引入实践必须是正当的。防护必须是最优化的,同时还要有个人剂量限制。以致要有相应剂量约束值。还明确指出:不仅引入新实践需要正当性判断,对业已存在的实践,当对其效能与后果有了新的资料时,也应审查其正当性,如果此时不再是利多于害,则应考虑取消该项实践 在近代严格管理的先进行业中,因为采用了经过考验的技术或符合先进技术工程标准的与安全有关的设备单元及设计,加上相应的高水平维护,可以使设备故障率足够低。使用受到严格训练并能尊重规程的操作人员可以是人为失误足够低。这里还隐含了要保持高水平的一般安全的严格要求。这类预防措施;一是设计合理并采用足够的安全设备。使整个安全设备具有建入的安全性能;二是严密的管理,有完备的的操作规程(运行与维修)和严格的人员训练。设计上能解决的问题不留给管理去补救 尽管发生严重事故的概率的不确定度较大,但合符安全原理的设计都可以有把握地大幅度降低导致严重事故的概率。为达到高度安全多采用纵深防御,即设置多重可靠屏障的办法,使单个故障或误操作不致导致严重后果-单故障准则 为了防止遗漏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事故情节,要求非常细心地(在已有分析的基础上)去搜索各种可能的事故序列。在安全设计和管理方面,一知半解或人云亦云都是非常危险的也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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